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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2026年04月08日 星期三

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长春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

  就甲方登记为乙方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cckj.gov.cn,以下简称"金融中心")的用户(会员),因其投资、借款之需求,同意接受乙方的居间服务及其他附加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等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自愿注册成为乙方金融中心的用户(会员),并认可乙方金融中心的服务及操作模式,同意和接受乙方制定的《金融中心网站注册协议》、《金融中心委托资金协议》及在金融中心公布的公告条款和其他规则、声明等。上述规则、条款和声明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金融中心公告的条款、规则与声明;若公告的规则和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则以签订、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二、甲方确认在注册成为金融中心用户(会员)以接受本服务之前,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经甲方在网站网页点击"我同意"按钮,即表示甲方同意并签署了本协议,本协议则立即生效。

  三、甲方声明,在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金融中心用户(会员)时,甲方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公司;本协议的服务对象为持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或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成立且主营业地在中国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司。不具备前述条件的,甲方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四、甲方承诺并保证通过本网站平台进行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不得在本网站进行信用卡充值套现、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甲方同意,本网站有权按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构或其他的合法有权机构依法要求协助对用户(会员)的账户及资金等进行查询、冻结或划扣等操作行为。

  五、甲方充分认识到投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交易方式存在的风险,当投资、借款、担保及其他交易方丧失偿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交易方主体消灭、经营恶化、收入降低、财产毁损灭失等),甲方出借的资金及利息等可能无法按时收回甚至最终无法收回时自行承担的责任。

  六、甲方在金融中心进行的资金出借、借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自行依法向其主管机关申报并缴纳,乙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第二条  甲方的操作规则

  甲方自愿通过金融中心向投资人申请借款或进行在线投资,甲方可以作为借款人有权在本网站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甲方也可以作为出借人(投资人)有权在本网站平台通过投标对借款信息发布作出相应回应。

  一、甲方申请借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给乙方,在任何时候发现甲方的金融中心账户中有可扣款项时,乙方有权不经过甲方同意而直接从甲方的账户中扣除全部甲方的应付款项。

  2、严格遵守金融中心公布的《金融中心网站注册协议》,特别是其中对于借款人的规定。

  二、甲方进行在线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金融中心网站注册协议》,特别是对于投资人的规定。


第三条  乙方的居间服务

  一、乙方利用其网络资源优势和风险审核体系优势,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及其他附加服务,促成借款合同的成立。

  二、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将其出借款项或借入款项从其在银行账户中划付到借款人或投资人其银行的账户中。


第四条  居间费用

  一、在甲方使用本服务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各项居间服务费用。乙方拥有制订及调整服务费之权利,但具体服务费用以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本网站上所列之《金融中心网站注册协议》公告或甲方与乙方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

  二、除非另有说明或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甲方委托乙方代管、代收或代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服务费用。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所涉及的客户资料,均属于应永久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永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透漏给第三方。

  二、乙方不对交易标的及本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本服务符合甲方的需求;(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3)甲方经由本服务获得的资讯或其他资料符合甲方的期望。

  甲方在金融中心、乙方相关工作人员或经由本服务获得的建议和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形式,均不构成乙方对本服务的保证。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甲方收取的当次居间服务费用总额。

  四、甲方通过使用本服务所取得的任何资料,应由甲方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之下载而导致甲方电脑系统的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甲方自行负责。

  五、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主营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七、本协议项下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乙方可以通过专人送递、邮寄、手机短信、金融中心网站公告等方式向甲方送达依本协议做出的通知或文件。

  甲方在金融中心注册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为有效联络方式,如甲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在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2)日内变更其在金融中心的注册信息,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等)经甲方通过金融中心以网站在线点击"我同意"即订立生效,正常操作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为各方同意和认可,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商业惯例和行业惯例。